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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商標

一次用飲料杯限制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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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業務

一次用飲料杯限制專區

當你每次外帶飲料時,都會使用一個一次性飲料杯,這些杯子在你喝完後就被丟棄,造成大量垃圾與環境負擔。事實上,一個簡單的改變──自備環保杯,不但能減少塑膠與紙類浪費,還有些店家提供折扣優惠。讓我們從日常做起,一起為地球減壓,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守護我們的環境與未來。

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為減少塑膠衍生之環境污染,以及為減少一次性塑膠製 品造成的環境衝擊,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 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視既有一次用飲料杯管制措施,逐步推動相關管制措施、引入可行替代措施及加強宣導,以期從源頭減少一次性塑膠產品使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依該法條規定之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11 年 4月 28 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訂於 11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未自備者,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應至少新臺幣五元(含)以上價差。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

有關飲料店使用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考量限制使用對象之營業規模、經營形態及所在區域之生活條件等因素,實施日期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於實務管理規範各自管制期程之需提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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