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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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9年12月25日 | 本局特於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後,將第六科更名為環境稽查科,統籌辦理本市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飲用水及一般廢棄物之稽查工作,並按行政區域,將現有稽查人力規劃成北、中、南三個區股,24小時為民服務。北區股設置於岡山垃圾焚化廠,中區股設置於本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南區股設置於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以因應重大案件能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即時採證取締污染。 |
| 民國115年1月1日 | 本局為加強環保法規執行力度、提升查緝能量及因應地方產業特色與區域污染風險,提升即時應變處理效能,以提升民眾信賴,強化政府治理形象,特將原環境稽查科獨立為環保稽查大隊。北區稽查中隊設置於岡山垃圾焚化廠,中區稽查中隊設置於本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南區稽查中隊設置於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回饋中心。 各中隊再依行政區設有稽查組,每組置約3名稽查人員,配有稽查車、通訊設備、稽查器材,針對民眾陳情環境衛生、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等案件,在最短時間內前往現場查察,並視情節輕重,勸導違規行為人立即(或限期)改善,或逕予取締告發。 |
受理民眾書面提起之陳情案件審理、答覆,及訴願案件之交查事項、訴願答辯書之撰擬。
開立舉發通知書及裁處書告知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法規,並以郵遞送達違規行為人。
本局主動稽查之違規廣告物,經查證廣告物登載之電信號碼為廣告使用後,除依電信法停話,並依廢清法告發電信號碼登記所有人。
訴行政罰鍰收據收領、保管事項、繳款書處理事項、罰鍰收入點交事項。
民眾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檢舉平台或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具體違規事實,並檢具相關資料之檢舉受理,及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查證屬實,按規定比例發給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