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特於2010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後,將第六科更名為環境稽查科,統籌辦理本市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飲用水及一般廢棄物之稽查工作,並按行政區域,將現有稽查人力規劃成北、中、南三個區股,24小時為民服務。北區股設置於岡山垃圾焚化廠,中區股設置於本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內,南區股設置於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以因應重大案件能在卅分鐘內抵達現場,即時採證取締污染。
每區股再依行政區設有稽查組,每組置約3名稽查人員,配有稽查車、通訊設備、稽查器材,針對民眾陳情環境衛生、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等案件,在最短時間內前往現場查察,並視情節輕重,勸導違規行為人立即(或限期)改善,或逕予取締告發,使民眾經由單一公害報案中心能即刻獲得有效之處理。
受理民眾書面提起之陳情案件審理、答覆,及訴願案件之交查事項、訴願答辯書之撰擬。
開立舉發通知書及裁處書告知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法規,並以郵遞送達違規行為人。
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手續及處理事項、配合至行政執行署收繳罰鍰事項、導引行政執行署執行人員至現場處理事項、行政執行署查封案件拍賣、承受事項、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結果登錄事項。
訴行政罰鍰收據收領、保管事項、繳款書處理事項、罰鍰收入點交事項。
本局主動稽查之違規廣告物,經查證廣告物登載之電信號碼為廣告使用後,除依電信法停話,並依廢清法告發電信號碼登記所有人。
民眾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檢舉平台或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具體違規事實,並檢具相關資料之檢舉受理,及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查證屬實,按規定比例發給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