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燃燒的影響
環境影響
視線模糊、空氣品質惡化
露天燃燒所形成之粒狀物易造成能見度變差,進而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另其散布之粒狀物亦容易附著於他人財物上,有礙觀瞻。同時,燃燒過程產生之粒狀物及異味同時可能影響環境空品,形成大範圍陳情事件
健康風險
刺激過敏、潛在毒害
露天燃燒的行為除會導致區域性的空氣粒狀物污染上升,引發民眾眼睛、呼吸道等過敏現象外,根據研究指出,燃燒過程可能產生重金屬及戴奧辛等污染物,對人體產生累積性之毒害。
露天燃燒稽查
01.污染源查核
02.現場查核
03.勸導改善
管制法令
法規 名稱 |
法條 | 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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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32條 第一項 第一款 |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67條 |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
《消防法》 | 第14條 |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
《消防法》 | 第41條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8條 第一項 第一款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74條 第一項 第四款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82條 第一項 第二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82條 第三項 |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