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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商標

禁止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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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業務

禁止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

露天燃燒的影響

環境影響

視線模糊、空氣品質惡化

露天燃燒所形成之粒狀物易造成能見度變差,進而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另其散布之粒狀物亦容易附著於他人財物上,有礙觀瞻。同時,燃燒過程產生之粒狀物及異味同時可能影響環境空品,形成大範圍陳情事件

健康風險

刺激過敏、潛在毒害

露天燃燒的行為除會導致區域性的空氣粒狀物污染上升,引發民眾眼睛、呼吸道等過敏現象外,根據研究指出,燃燒過程可能產生重金屬及戴奧辛等污染物,對人體產生累積性之毒害。

露天燃燒稽查

污染源查核

01.污染源查核

  • 於制高點進行觀測可疑之燃燒源。
  • 利用無人空拍機進行高空無死角之查核。
現場查核

02.現場查核

  • 依據制高點觀測之污染現況,至污染現場進行查核。
  • 進行現場各項資料紀錄及拍照存證。
勸導改善

03.勸導改善

  • 現場要求燃燒行為人進行改善滅火。
  • 若為農業廢棄物建議可集中清運或由農業局協助破碎處理。

管制法令

管制法令

法規

名稱

法條 規範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2條 第一項 第一款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7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消防法》 第14條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消防法》 第41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 第一項 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4條 第一項 第四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2條 第一項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2條 第三項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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