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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商標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暨環境用藥及非農地除草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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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業務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暨環境用藥及非農地除草劑管理

0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簡介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達845種,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相關之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

為強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除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外,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作者規定應建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02

環境用藥管理簡介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用藥指環境衛生用藥、污染防治用藥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之不同,在管理上分為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及環境用藥原體。在經營方式的分類上,則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病媒防治業進行管理。

本局在環境用藥的管理策略除針對轄內列管業者不定期稽查輔導外,也強化查訪餐飲業、旅館業及公寓大廈社區的病媒防治用藥情形,並加強教育宣導,提高安全用藥認知。

03

非農地除草劑管理簡介

106年因濫用除草劑問題造成蜜蜂及紫斑蝶大量死亡,本局提案制定自治條例管理非農地的除草劑使用。該條例經高雄市議會第2屆第7次定期大會第37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後經行政院核定,並於107年11月9日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於108年5月9日正式施行。

本市為全國第三個針對除草劑制定管理自治條例之縣市,並持續辦理各項非農地禁用除草劑之宣導活動及不定期巡查非農業用地是否有違規使用除草劑之情形。

相關連結及資訊

01

法令查詢

02

毒化物

03

環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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