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務人員休假補助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具10日以上休假資格,至少應休10日:1.補助總額16,000元。2.觀光旅遊額度、自行運用額度各8,000元。
◎未具10日休假資格,應全部休畢:1.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每日以1,600元計算。2.休假資格在5日以下者,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5日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
◎初任、再任或復職者,如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須刷卡給予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初任公務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其休假補助費(3,200元)應以機關「先派代理日期」起算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