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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商標

常見問答
飲料杯限制使用方式?
1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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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材質限制 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授權 地方主管機關於實務管理規範各自管制期程之需提報後,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連鎖便利商店、連鎖 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依據 108 年 8 月 8 日「免洗餐具限 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已不可使用塑膠一次用飲 料杯。
  2. 源頭減量 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 級市場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 未自備時,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使自備與未自備 飲料杯之飲料售價具至少新臺幣五元價差,且應於營業 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入價 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 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優先擇定門市數前十 大直轄市、縣(市)之門市,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 借用,且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 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每年應提供借用循環杯服務門市 3 之比率為 112 年 5%、113 年 10%、114 年 30%。此外, 年度減量率應達 112 年 15%、113 年 18%、114 年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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