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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商標

常見問答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的時機?
108/10/24
2456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規定,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之時機如下說明:
  1. 設置: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2. 操作: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 證內容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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