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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商標

常見問答
法源依據?
111/11/28
859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依該法條規定之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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