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固定污染源執行工作項目為許可證審查及核發,並進行工廠法規符合度查核、輔導、管制及檢測監督作業等,藉由上述管制作業強化固定污染源管理與追蹤。
01
公私場所如屬第一批至第八批公告名單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與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辦理項目分為設置、變更、操作、異動、展延及換發。
另對於領有許可證之公私場所進行現場查核,為確保公私場所確實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查核作業主要針對許可內容進行現場核對確認,查核內容包含污染源及防制設備之設置與操作情形、物質流向及製程產出之廢氣流向等,以有效掌握現場與許可核定內容之一致性操作之合法性。
公私場所除應遵守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外,污染排放濃度亦必須符合空氣污染排放標準之規範,並針對應執行定期檢測之管道審查其申報內容,以確保排放濃度符合排放標準。
02
針對本市轄內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物染物之公私場所,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之申報建檔、查核、審查結算、追補繳等工作。
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與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建置作業之核定與追蹤。
相關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審查資訊,可至網頁查詢。
03
符合環保署公告連線之公私場所,須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自動監測系統之即時監測資料,以寬頻專線方式 24小時傳輸即時監測資料傳送至本局。
透過稽查與現場評鑑作業確保監測數據之正確性與合理性,即時掌握各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即時排放情形,並將數據公開化,收集之數據將做為後續研擬管制對策與法規訂定之參考依據。相關數據可登入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空氣品質管理中心查詢。
04
針對 VOCs納管行業審查申報資料,並進行法規符合度查核及排放量確認作業。
針對有污染疑慮之 VOCs納管公私場所進行設備元件、VOCs 排放管道、冷卻水塔、周界及管道異味污染物與加油站油氣回收功能等進行稽查檢測。
篩選需進行改善之公私場所,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輔導並提供工廠改善建議,積極追蹤其改善成果,確實改善高雄市 VOCs及異味污染情況。
05
為有效掌握及建立各工廠污染源排放情形,本局除針對各公私場所進行戴奧辛、重金屬、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之管道檢測,同時透過加強稽巡查,促使各污染源排放均符合排放標準。
本市長期於工業區周邊架設固定式OP-FTIR (開徑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Open-Path Fourier Transform Inftared )進行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有害空氣污染物( HAPs)監測,即時掌握工業區周遭特殊敏感地區環境曝露的空氣污染物之特性及背景濃度。
透過特徵污染物追查污染源,要求工廠進行改善,期藉由點、線、面污染源監測、追蹤、輔導及管制等面向之作業,達到積極改善高雄市空氣品質的目標。
06
高雄市率全國之先,於104年6月率先實施「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辦理本市空污總量管制管理業務,包含公私場所總量管制文件(包含排放量認可、削減量差額認可、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之申請、審查、核發、排放量交易及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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