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高雄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kcg.gov.tw/)。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與噪音防制科
(二)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話:07-7351500分機2710
(四)傳真:07-7333483
(五)電子郵件:liwanju@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