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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責任萬大公司責無旁貸,環保局將廢止計畫並重罰
1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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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區大林段轉爐石回填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環保局依法要求相關清理義務人(建發公司、萬大公司及中聯公司)清理,三位清理義務人提出訴願後均遭駁回,後續萬大公司及中聯公司提出行政訴訟亦遭駁回,足見三位清理義務人應負擔清理責任。倘萬大公司無清理義務,為何提出清理計畫?
    
    環保局表示,該場址因轉爐石錯置、錯用回填至農地而為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自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萬大公司為該場址轉爐石之清運者,自應負清理責任。

萬大公司已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8、209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其應負起清理責任確無疑義,萬大公司既為受託清運者,在其他清理義務人完成清理前,仍負有廢棄物清理法之清理責任。環保局會嚴格監督,並督促萬大公司儘速完成清理,未儘速清理將廢止清理計畫並予以重罰。至於與其他關係人如中聯公司等行政訴訟,仍然會持續進行,不會因為啟動清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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