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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規定利益衝突資料年度定期彙報的時限為何
114年03月06日
829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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