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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商標

常見問答
飲料店業者有償提供民眾一次用飲料杯金額是否有所限制?
111年11月29日
1911
一次用飲料杯成本原來就內含於飲料售價,飲料店業者應審慎考量是否要有償提供民眾一次用飲料杯。而且過去就規定業者應提供1至3元優惠給自帶杯的民眾,但民眾使用比例低。經過問卷調查,將自帶杯的優惠金額調高為5元時,民眾可受惠,業者也可減少飲料杯成本,又能兼顧環境保護,可謂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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